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工作,维护通用网址用户权益,根据《通用网址注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用网址变更前的注册服务机构为转出方,变更后的注册服务机构为转入方。
第三条 通用网址持有者在下列情况下不能申请变更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
(一) 该通用网址注册后不满60日;
(二) 距该通用网址续费日不满15日;
(三) 该通用网址处于拖欠注册费用状态中;
(四) 该通用网址持有者的主体身份不清楚或者存在争议;
(五) 该通用网址处于在司法机构、仲裁机构或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构处理期间;
(六) 该转移申请违反注册管理机构发布的其它办法或通知。
第四条 通用网址持有者应当按照申请注册通用网址时所选择的变更确认方式向转入方提出申请。
第五条 转入方应当保留获得通用网址持有者申请变更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授权的有关证明材料。当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或转出方要求时,转入方应当提供已经获得通用网址持有者明确和充分授权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转入方在收到通用网址持有者的变更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申请后,应当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提出变更请求。
第七条 在收到转入方的变更请求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形式)通知转入方和转出方。如果转出方明确表示同意变更,或者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发出书面通知(包括电子形式)5日内,没有收到转出方的答复,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可以变更注册服务机构。
第八条 如果转出方拒绝变更请求,转出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包括电子形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转入方,并说明拒绝的理由。拒绝理由包括:
(一) 该通用网址注册后不满60日;
(二) 距该通用网址续费日不满15日;
(三) 该通用网址处于拖欠注册费用状态中;
(四) 该通用网址持有者的主体身份不清楚或者存在争议;
(五) 该通用网址处于在司法机构、仲裁机构或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构处理期间;
(六) 该转移申请违反注册管理机构发布的其它办法或通知。
第九条 如果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收到转出方发出的第八条所列出的拒绝变更理由,通用网址持有者此次变更申请过程终止。
第十条 如果转出方提供的拒绝理由不在第八条所列出的拒绝理由之列,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可以执行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的变更。
第十一条 在更新数据库,并变更注册服务机构信息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形式)通知转出方和转入方。
第十二条 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完成以后,转入方应当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缴纳一年的通用网址运行管理费。该通用网址的使用期限将在原有使用期限基础上延续一年(白金通用词类型通用网址除外)。
第十三条 本方法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2004年2月5日 ]